《淮南市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出台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审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淮南实际,制定了《淮南市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审计处理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审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机关内部负责审计业务审理工作的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理)。《规定》指出,市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牵涉面广,关注度高,与公民法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最能体现机关单位文明执法的部分。只有做好决定前的审核工作,才能防控重大行政执法失误的出现,做到防患于未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要严格符合流程。首先,审计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审理机构进行审核。然后,审理机构收到业务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充。审理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最后审理机构审理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审计机关的业务部门、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本规定,凡是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从法纪层面严肃制度执行,提升了《规定》的约束力。
(本报记者 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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