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金校尉”盗掘武王墩古墓 五嫌犯全获刑,公诉机关以案说法
本报讯(记者 张明星 通讯员 张丽娜)“盗掘古墓”这个名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提到它常常会让人联想起影视剧里的“摸金校尉”。但实际生活中的“摸金校尉”却不如影视剧里描写的潇洒风光,反而会因越过法律的红线,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发生在淮南市的一起从侦查阶段就备受关注的盗掘武王墩古墓案(2016年12月29日,以《五名男子盗掘武王墩古墓》为题进行过详细报道),由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已被一审法院判决。案件中的五名被告人各自获刑。
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皆为外地人,其中程某及蔡某(同案犯在逃)是此次盗掘古墓的发起人。二人听说淮南有一历史久远的古墓武王墩,就想获取墓内宝物,变卖为钱财,于是联系了陈某、赵某、彭某及郑某等多人来到淮南准备盗墓。2016年12月,这一行人携带发爆器、洛阳铲、摇把绳索等专业的盗墓工具来到淮南后,由程某负责指挥盗墓,一伙人分工明确,有的在盗墓中负责挖洞,有的则负责搬土,还有的人负责来回接送。在4天的时间里,这个盗墓团伙在武王墩古墓葬中挖掘出一个直径0.55米、深度14米的洞和一个直径为0.15米的探孔。
正当这个盗墓团伙“忘我”挖墓时,早有周边群众发现这伙人来历不明、形迹可疑,便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几天的观察确认后,陆续将本案的五名被告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挖掘行为已经造成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武王墩古墓葬本体的损害。
今年7月13日,由大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某等五人盗窃团伙盗掘武王墩古墓案开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陈某、赵某、彭某、郑某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武王墩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8月17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犯盗掘古墓葬罪,获五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
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盗掘古墓葬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本罪的既遂是对行为的要求而非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或者是否从古墓葬中盗得财物,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所以,本案中五名被告人是犯罪既遂,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介绍,与盗掘古墓葬罪相关的罪名有倒卖文物罪。一般来说,盗墓者的目的是将盗来的文物倒卖来获取钱财。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有关倒卖文物罪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介绍,盗墓现象自有文字记载的先秦时期即有记录,其行为的危害性较大,易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或毁坏,对文物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因此,自唐代起即有《唐律疏议》等法律详细规定对盗掘古墓的刑罚。我国1997年《刑法》沿用了古代立法对盗墓行为的处罚立场,在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盗掘古墓葬罪的适罪标准,明确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应当要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如今的法治下,对待盗掘古墓的行为也是“零容忍”态度。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万勿模仿影视剧中的“摸金校尉”,而将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图一、二:盗墓团伙挖的盗洞和探洞
图三:民警抓捕盗墓者
图四:庭审现场
图五: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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