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转赃供卡 同是诈骗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张远)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以来,朱大某(已起诉)先后伙同朱小某、连某、邓某、黄某(均已起诉)四人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在百度、陌陌等网站上发布虚假小广告进行诈骗。
被告人贺某得知朱大某在从事电信诈骗后,主动与朱大某联系,向其销售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卡,自2016年1月,朱大某分两次从贺某处购买8张银行卡,用于作案时转款、取款,开户人分别为某强、孙某,诈骗金额达38700元。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他人提供用于诈骗的银行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贺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贺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贺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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