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淮南日报 2020-07-24 08:00 大字

问:为什么要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台《实施意见》?

答: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品位的不断提升,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剧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越来越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中老年住户,因居住在无电梯的楼房中,对增设电梯愿望更为迫切,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

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是着力为民办实事、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也是改善住宅使用功能、扩大社会消费需求、提升居住品质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经过广泛调研,搜集资料,充分汲取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了《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问:《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政策依据。一是《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有关方面的规定。二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有关要求。三是《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问:《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包括基本原则、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审查和监管、职责划分、保障措施、相关要求。

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试点先行,统筹推进。

问:具备什么条件的既有住宅可以申请电梯增设?

答:主要包括4个方面: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5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的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无电梯住宅;满足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

问: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和申请人是如何认定的?有什么要求?

答:在增设电梯的申请人方面,明确申请人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即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为社区居委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

为兼顾少数人的利益,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部分兄弟城市的做法,明确业主就增设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增设电梯意向的,由实施主体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征询意见应当经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增设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征得该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

另外,为减少矛盾,明确增设电梯方案经所在社居委查验后,组织申请人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予以盖章备案。

问: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是如何确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15万元/台予以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业主),市、区财政各承担50%。

问:申请增设电梯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一)征询意见。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增设电梯意向的,由实施主体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征询意见应当经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增设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征得该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提出书面申请。实施主体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建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进行协商,进一步统一意见。

(三)制定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

(四)公示设计方案。上述方案经所在社居委查验后,组织申请人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予以盖章备案。

(五)签订协议。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应当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电梯使用管理、电梯运营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费用筹集、分摊比例及政府补贴资金汇入的专项账户等内容。

(六)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特种设备)、消防、城管、环保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对增设电梯协议和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实施主体申请联合审查时,需提供所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所在社居委备案证明、业主增设电梯协议、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等。

(七)工程施工。增设电梯施工前,土建部分(即不含特种设备采购安装)造价或面积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增设电梯施工过程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过程监管。电梯安装施工方须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并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竣工验收。增设电梯施工完成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并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实施主体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实施主体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人发生变化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督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变更手续。

问:如何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组织领导?

答:市政府成立淮南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编制电梯增设技术导则、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和方案审核备案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消防、财政、城管、环保、公积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工作。

问:《实施意见》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淮南市城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寿县、凤台县可参照执行。

问:哪个部门负责实施意见的解答释疑?

答:本《实施意见》由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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