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协商民主 做好提案办理

江淮时报 2020-01-07 11:36 大字

李汉清

提案是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各民主党派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提案的提出和办理过程,也是进行广泛协商、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发挥民主党派优势,发扬协商民主,积极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中的民主协商,对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和制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提案工作体现了协商民主对协商程序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协商的组织性和严密性,保障民主的实现。如何发挥优势,推进协商民主,提高办理实效,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协商

县委重视、政府支持,才能保证把提案办理摆上重要位置。政协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通报上级政协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来开展提案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落实“六个坚持”,即:坚持县委常委会定期研究政协工作的机制,把提案办理工作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及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坚持政协全委会议听取和审议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坚持全委会后人大、政府、政协联合交办提案制度;坚持把落实政协提案作为县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协领导领衔督办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具体督办重点提案制度;坚持严格落实各承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努力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领衔、部门协同的提案工作良好局面。

统筹协调政协内部协商

提案工作的全局性地位,决定了提案办理的过程,也是政协内部沟通协商的过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增强政协内部组织的配合,努力构建团结协作的工作平台。要坚持将提案工作纳入主席会议、党委会议、全委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在安排全局工作时,把提案办理作为重要内容。坚持把提案征集、督办、反馈等工作与视察调研相结合,与委员走访活动相结合,与专委会和界别工作相结合,积极做好调研成果和大会发言转化提案及提案转化视察调研课题工作,努力构建一个注重沟通、协调、共同办案的良好工作机制。

引导过程协商,提高提案质量

质量是提案工作的生命,也是提案得到有效落实的前提。要充分发挥委员这一提案主体的作用,增强提案人的素质,提高提案质量。要狠抓委员学习和培训工作,采用举办委员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编印宣传材料、借助报刊电视网络媒体开展宣传等形式,加强学习和培训,使广大委员不仅提高对提案工作的认识,而且掌握提案撰写的基本要领和基础知识,为提出高质量奠定基础。要加强与委员在提案征集、审查、立案过程中的互动协商,在每次全体会议前印发 《关于征集提案的通知》和《征集提案参考提纲》,对撰写提案提出原则要求,引导委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撰写出更多格式规范、案由清晰、理由充分、建议具体的高质量提案。对收集到的提案,要本着既尊重和维护委员的民主权利,又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对于不够完善和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及时联系提案人,指导提案人修改完善。

明确协商程序,规范办理流程

提案办理协商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几年来,凤台县先后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政协凤台县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实施意见》、《政协凤台县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暂行规定》和《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等,对提案的立案、办理、监督检查、表彰都作了明确规定,促进了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序规范。特别是县政协九届二次常委会协商通过了《政协凤台县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并以县委县政府两办文件专门印发,进一步规范了提案工作的办理流程,不断深化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认识,着力做好交办、办理、督办、重点提案等环节的协商工作,这些规章制度必须得到提案承办单位的应有尊重和有效落实。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应从构建协商民主制度的大局出发,组织人员研究制定一套落实有关提案工作协商民主制度的约束性文件。

服务办理过程,提高办理质量

提案办理协商水平直接影响提案的落实效果。县政协围绕促进承办单位和提案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协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调动承办单位的办案积极性,推动提办双方通过深入细致的协商沟通,增进共识,推进落实。要完善提案督办机制,坚持重点提案主席领衔督办制,完善专委会督办重要提案制度,促进政协各专委会参与提案督办工作,把专委会活动与提案跟踪督办相结合,结合视察调研进行专项督办,促进提案的办理落实。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办理单位的协商互动,邀请办案“大户”办公室主任或人秘科长为县提案委特邀成员,组织视察调研,召开现场会、座谈会、督办会等活动,定期听取承办单位意见,了解办理进程和问题,加强业务指导。通过提案办理中的联系、答复前的协商,努力争得承办单位的积极配合与支持,活跃和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构建考核机制,强化协商保障

明确政府和政协在提案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角色,细化绩效考核目标,研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科学合理评估提案办理工作,增强提案协商的有效性。按《条例》规定,把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承办单位年度效能建设和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理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推动提案协商工作的不断探索创新,通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探索更适合县情的协商民主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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