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3名村干涉恶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9-11-13 11: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陈雪)作为村支两委成员,利用职务便利恐吓村民,以“不交钱就扒房”为由,索要“建房费”。11月5日,记者获悉,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凤台县大兴镇某村原村干部李某道、杨某、李某方3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3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2.5万元到1.1万元不等罚金。

被告人李某道、杨某、李某方原在凤台县大兴镇某村分别担任村支部书记、副主任及苗西片包片干部、村土地管理员等职务。2007年上半年,部分苗西片村民向村委会提出想在尚米路北侧自家“场地”上建新房。因“场地”是非建设用地,被告人李某道、杨某、李某方等人商议后,以收取建房费为名,要求村民需按1000元一间交“建房费”,并在村民大会上强调“乡土地管理所不准村民建房,要建房就要交钱,不交建房费,盖了也被扒掉”。经被告人李某道与李某方等人研究,决定让苗西片村民将“建房费”交给杨某。被告人李某道还安排杨某、李某方带领凤台县大兴土地所工作人员到村民建房现场以停工的方式吓唬村民,对村民实施恐吓,让需要建房的村民产生害怕房屋被扒掉的恐惧心理,默许建房就必须要向村里交建房费的事实,从而被迫交“建房费”。自2007年6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道、李某方共向28户村民索要钱款76400元,被告人杨某共向25户村民索要钱款69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道、杨某、李某方作为村支两委成员,利用村民建房没有手续之机,以收取建房费为名,向村民索要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3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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