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该赔多少? 法官调解厘清

淮河早报 2019-08-27 09: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陆彬)对是否应扣除10%的免赔额引争议,以致具体的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凤台某货运分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调解,该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扣除精神抚慰金的免赔额,保险公司也已支付了需赔偿的保险金。

2018年4月8日下午,驾驶员小刘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淮南市谢家集区十涧湖西路非机动车道逆行时,与赵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正面碰撞,赵某受伤、自行车受损。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驾驶员小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该车挂靠在凤台某货运分公司,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机动车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该货运分公司与赵某的家属进行了积极的协商,就死亡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然而,当该货运分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双方却就具体的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该货运分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人在庭前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案情梳理和调解,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保险公司认为该货运分公司在投保时未对精神抚慰金项目投保不计免赔,故应扣除10%的免赔额即1万元;该货运分公司则坚称保险公司在他们投保时没有告知需要投保不计免赔项目,所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0%的精神抚慰金。虽然争议金额不大,但是因为双方分歧较大,庭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开庭时,双方充分交换了证据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庭后,承办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该货运分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扣除精神抚慰金的免赔额,并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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