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辅警因贩卖公民信息在凤台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9-08-07 10:24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陈雪)身为警务人员本应守护公民安全,却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将查询到的公民信息贩卖,违背职业纪律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山东一辅警因此付出了代价。7月30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张某、秦某、温某、李某及荣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十四万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原系山东省某派出所聘用辅警,被告人荣某系该派出所正式辅警。李某被解聘后,自愿留在派出所无偿帮助被告人荣某打下手。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温某则常年在网上发布承接查询各类个人信息的广告。2018年,被告人李某听说贩卖公民信息可以赚钱,便通过QQ群发布自己能查询户籍信息的消息,被告人张某确认李某在派出所工作,便微信添加其为好友,两人谈好以每条户籍信息或在逃信息20元交易,收款方式为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张某接到买家查询个人信息的订单后,由李某进行查询,并将查询到的结果通过微信图片的方式发给张某,张某再转发给买家,并按照信息的价值从中获取差价。

因被告人李某离职后无权通过公安系统查询信息,便找到关系不错的被告人荣某,告知荣某有人愿意以10元一条的价格购买户籍信息,李某承诺查询到信息后与荣某对半分账。见有利可图,荣某为李某提供民警账号、密码以及公安网电脑,由李某进行查询并贩卖。2018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将被告人秦某推荐给李某,李某同样以一条信息20元的价格为秦某提供车辆抵押信息、个人信息、电话号码等信息,收款方式为微信二维码收款。

凤台县公安局获悉,本县一居民个人信息被贩卖线索,遂展开侦查。据公安机关查明,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李某通过公安网查询贩卖公民户籍信息、在逃信息共计794条。

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荣某、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温某、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李某、荣某违法所得共计10438.29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共计99567.4元,其中包括伙同被告人温某的违法所得47959.2元。被告人秦某违法所得103991.3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系正式辅警,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被告人李某、荣某、温某三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秦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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