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还耍横 涉恶势力必审理

淮河早报 2018-11-20 11: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陈雪)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一起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10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砂罪、寻衅滋事罪出庭受审。这是该院公开审理的第四起涉恶势力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起,时任桂集镇某村干部的吴某海以其弟名义与被告人桂某、陈某签订非法采砂协议,约定由吴某海提供场地、采砂水域和铲车,并保证水、电、路畅通,无人扰乱采砂生产,桂某、陈某一方提供采砂设备与采砂船只。该团伙共使用两条泵船同时进行非法采砂,并雇佣龚某爱、龚某连、高某、晁某、李某、胡某等7人负责采砂相关事宜。

被告人吴某海、陈某、龚某爱、龚某连、高某非法采矿累计获利4107545元,被告人桂某通过非法采矿累计获利4243689元,被告人吴某明、晁某、李某、胡某非法采矿累计获利136144元;至案发前,桂某等人所采砂子都存于岸边存砂池内,经测量,存砂池内砂子质量共计3403.6吨,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砂价值为136144元。

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海陪同济祁高速回填土施工队划界时,听说一辆黑色普桑轿车堵住项目部货车拉土的路,认为是有人刻意安排,阻挠施工,便肆意打砸该轿车,并将车挪至路边,后指使其弟吴某龙(另案处理)和贺某(另案处理)继续对此车打砸。后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普桑轿车的被毁损失为2651元。

公诉机关认为,该案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海、桂某、陈某、龚某爱、龚某连、高某、吴某明、晁某、李某、胡某等犯罪集团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非法采砂,各被告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海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十被告及其辩护人当庭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认定和量刑发表了意见。此次庭审持续6小时,当天共8名司法局工作人员、30余名群众参与旁听,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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