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被撞身亡担主责
8月2日,凤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7·26”驾驶三轮车路口闯红灯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身亡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三轮车驾驶员沈某某负主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袁某某负次要责任。
7月16日14时50分许,家住凤台县凤凰镇的沈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后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凤凰镇胶州北路与凤凰大道交叉口时,与袁某某驾驶的皖DR717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沈某某及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均受损。7月20日,沈某某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快速赶往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调查研究认定: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未按规定载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袁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沈某某的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故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的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小,故袁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三轮车乘车人李某某无责任。
此起事故教训再一次提醒人们,不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路口一定要严格自觉遵守信号灯,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一定要观察清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路口。
·陈艺岳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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