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到站未停乘客怒拔车钥匙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20-04-14 11:2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唐欢)因公交车到站未停,乘客怒拔行驶中的 公交车的钥匙。4 月13 日,记者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虽 然前述行为最终未造成严重后果,案经淮北市两级法院审理,认 定该乘客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一审查明,2019年7月8日13时50分许,濉溪县电动公交 车驾驶员黄某驾驶载乘被告人陈某等20余人的电动公交车由濉溪 县城向濉溪县临涣镇行驶。陈某准备到临涣镇海孜街站下车。到 站时,陈某按门铃示意驾驶员要下车,但车未停而是继续向前行 驶,陈某随即走到驾驶室附近责问驾驶员为什么到站不停车,与驾 驶员黄某理论。其间陈某将正在以每小时50余公里速度行驶的电 动公交车的钥匙拔掉,造成公交车失去动力,驾驶员因方向盘失去 助力而驾驶困难,无法正常操作行驶,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 成重大威胁。后黄某将车停下,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乘坐公共交通车辆行驶过程中,拔 掉正在行驶的公交车的钥匙,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妨害安全驾 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陈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系自首,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驾驶员存在过错,依法可 减轻处罚。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陈某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 已综合考虑驾驶员的过错行为,上诉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未 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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