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公益诉讼宣判

新安晚报 2018-12-29 10:18 大字

本报讯近日,经濉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支付赔偿金4420元到公益诉讼人指定的账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7年5月20日至5月25日,被告人郑某在濉溪县某镇小区加工面皮、炒面等在某镇菜市街销售。在加工面皮、炒面的过程中,郑某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及工业盐,其间共销售所得约442元。

检察机关认为,郑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该种物质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郑某的行为也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濉溪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郑某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价款赔偿金442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目前,郑某已在当地新闻媒体《淮北日报》发布道歉信,并已支付赔偿金4420元。李锋博张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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