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方借款 妻子是否还款

安徽法制报 2018-09-18 11:12 大字

近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张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原告要求张某妻子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

2016年8月14日,张某为经营火锅店,向石某借款25万元。当日,石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汇款25万元,张某向石某出具了借条。张某于2017年2月偿还了5万元。后石某要求张某偿还余下借款,张某一直没有偿还,石某将张某及张某之妻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余下借款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借款虽发生在张某与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借款数额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石某认为张某以其个人名义的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属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是濉溪县法院适用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新标准而判决生效的第一起民间借贷案。新的司法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的举证责任:由以前的夫妻另一方举证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改由债权人举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防止未具名的夫妻一方“被负债”。

·方好陈文·

法官提示

出借人为避免借款后的风险,若出借的款项属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要求借款的夫妻双方都要签字,在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夫妻假离婚真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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