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部事故 保险公司应赔

安徽法制报 2018-08-02 11:05 大字

厂区内部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得到保险理赔?近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最终经审理,法院认定厂区内部交通事故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马某11万元。

2017年3月3日晚,马某驾驶农用车从窑厂运砖,在驶出窑厂时,因疏于观察,将在窑厂一遮阳布下的孩子碾轧致死。事发后马某与孩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孩子家人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0万元。马某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事发前,马某已为该车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马某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后,多次找到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均被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根据上述四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上述四条规定还同时表明,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仅包括道路,还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仅以地域决定事故是否属交通事故,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的,应当以发生事故时车辆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是否为交通事故的标准。据此,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在窑厂通行时发生事故,虽不在道路上,但依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马某驾驶涉案车辆造成受害人死亡,并已向受害人家人支付赔偿款30万元,马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支付赔偿款1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马某赔偿款11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方好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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