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抢劫杀人 潜逃时杀害同案犯
[摘要]12年后嫌疑人终落网,近日在法院受审
晨报讯 12年前,淮南男子李某伙同范某将他人杀害,抢走现金并取出银行卡内钱款。在潜逃途中,李某与范某为是否投案自首发生争执,在打斗中持刀将范某捅死。5月24日,李某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在合肥市中院受审。 2005年,李某和范某共谋抢劫吴某,后两人将吴某约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一大排档内饮酒。期间,范某投药至吴某的酒中,致使吴某酒后昏迷。两人将吴某带至范某位于淮南市龙湖小区北面的楼房租住处,将吴某捆绑并搜出部分现金和银行卡。 在吴某醒来后,两人逼问出吴某的银行卡密码,范某到银行验证了银行卡密码有效,并取出部分现金。后范某回到租住处,提议将吴某杀死,李某同意,范某便在该房间内用绳子将吴某当场勒死。 6月17日,范某持吴某的银行卡至银行取出剩余的5200元后,与李某潜逃至合肥。当晚,两人来到合肥瑶海区濉溪路一立交桥处时,为是否回去投案自首而发生争执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夺取范某手中的折叠弹簧刀,朝范某的颈部等部位连捅数刀,将其捅倒在地,后李某又拾起铁路桥旁的石头,朝范某头部等部位连砸数下,致其当场死亡。 李某搜取范某身上的部分现金潜逃回淮南。潜逃12年后,2017年,合肥警方通过DNA比对,锁定李某涉嫌杀害范某,并在淮南将其抓获。李某落网后,承认杀害范某,并供述自己伙同范某将吴某杀害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后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在逃跑过程中,又因矛盾将同案犯杀死,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吴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吴某被害后,给家属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失和精神痛苦,遗体至今还未找到,请求追究李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李某死刑,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0万元。对于家属的民事诉讼请求,李某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只是自己没有这么多钱,不过他已经委托律师处理自己名下所有的一套房产。 此案未当庭宣判。晨报记者 周勇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柳文人物档案:朱务平,原名朱焕明,号镜秋,1898年生于安徽濉溪县临涣镇朱小楼村一个农民家庭。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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