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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房管局原局长因受贿获刑一年半 并处罚金13万

新安晚报 2017-12-06 11:41 大字

安徽省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多名房地产开发商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濉溪县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后王某某提出上诉。近日,淮北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至2011年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濉溪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皇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等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214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8月8日,王某某向濉溪县检察院退缴违法违纪款234260元。

一审法院理后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72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宣判后,王某某以部分受贿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致量刑畸重为由不服判决,并向淮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淮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已经查实,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并无不当,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雪君 见习记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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