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出租车暂停“份子钱”应视为合理损失

安徽法制报 2020-05-20 10:31 大字

淮北讯(张庆红宋兴彬)出租车因交通事故暂停营运,其间驾驶员交给车主的“份子钱”是否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支持了驾驶员曲某要求赔偿“份子钱”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27日17时许,曲某驾驶出租车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至淮北市相山区政府门口时,被古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追尾,造成曲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古某负全责,曲某无责。曲某驾驶的出租车系汪某所有,曲某系该车白天营运的承包人,双方约定曲某每日交给汪某120元“份子钱”,承包期间非因汪某原因所致,出租车不论是否营运,曲某均需交纳“份子钱”,事故发生后,曲某因住院治疗和车辆修理共计停运4天,曲某按约定向汪某交纳了480元的“份子钱”。后曲某向古某主张赔偿该项损失未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经多方了解得知,在淮北市出租车行业中,出租车外包期间,承包车辆的人员不论是否营运均要交纳约定的“份子钱”,是出租车行业的惯例,否则车主可收回车辆。因此曲某支出的该480元“份子钱”,应当视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曲某的该项请求,古某表示理解并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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