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诉求还款
淮北讯(李清河)仅提供5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收款方还本付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闻女士的诉讼请求。
闻女士诉称,2018年3月,纪先生向其借款50万元,闻女士将50万元汇到纪先生账户后,碍于朋友情面,没有要求纪先生出具借条,2018年8月后,闻女士多次要求纪先生偿还借款,均遭到拒绝,为维护其权益,闻女士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纪先生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
然而纪先生辩称,2018年期间,其与闻女士之间没有发生过借贷行为,纪先生也没有向闻女士出具过任何借据、借条等,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闻女士50万元汇款系投资款,双方之间投资事项之前电话都沟通过,闻女士所述的借贷事实不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闻女士向纪先生的转账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支付。闻女士主张其与纪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闻女士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缺乏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纪先生抗辩50万元转账系双方之间合伙投资款,并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综合分析闻女士所举证据材料,不能达到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闻女士诉求纪先生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法院判决驳回了闻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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