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私藏枪支 局长栽了

新安晚报 2019-12-06 10:53 大字

本报讯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张秀峰利用职务便利,贪污350000元,受贿296000元,并非法持有枪支一把。日前,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秀峰利用其担任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安排时任直属分局工养科科长李某(已判刑)在承接S101等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工程中套取工程款,其中2013年套取60000元,2014年套取40000元,2015年套取100000元,2016年套取150000元,上述共计套取350000元供其本人开支消费。

2003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秀峰收代某、邓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96000元。

此外,2010年左右,被告人张秀峰将从其父亲处获得的枪支、弹药及火药等物品存放在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住所内。2017年,张秀峰又将上述枪支、弹药等物品转移并存放在其位于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位于淮北市杜集区辖区内)的办公室柜子内。2019年3月13日,淮北市相山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张秀峰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发现疑似枪支1支、疑似子弹23发及火药等物品。经鉴定,该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该疑似23发子弹不能认定为子弹。

综上,被告人张秀峰贪污350000元,受贿296000元,非法持有枪支一把。另外,2019年4月28日,张秀峰亲属代其向淮北市相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600000元,同年7月8日缴纳违法所得4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秀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秀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秀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秀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张秀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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