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 “甩锅”药物诉交警,驳回
法院:当时签字确认,证据充分无异议
淮北男子李某(50多岁)开车在路上行驶,被交警拦下后查出其酒驾,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此,事发后,李某声称是检测前喝了藿香正气水,于是将淮北市公安局和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近日,淮北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去年6月26日13时许,李某驾车行驶中遇交警检查,经三次呼气检测后,在呼气结果为58㎎/100mL的检测单签字。其间,李某多次强调其患病尚在输液未饮酒,仅头一天晚上饮了酒。同年8月16日,李某前往交警队接受处理,否认被检查前一天饮酒,并称被检查前五分钟左右服用藿香正气水。同年9月5日,交警支队召开听证会,并因李某酒驾被处罚,又再次酒驾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6年,李某因酒驾被处罚)。对此处罚,李某向淮北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于是,李某向淮北相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庭审时,李某表示服用两瓶藿香正气水距被检查时间为两三分钟。同时李某拿出了病历,证明其处于患病输液治疗期间,是根据医嘱服用藿香正气水。李某表示,其检测时就提出了异议,但交警认为没达到醉驾,所以未抽血检测,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他饮酒驾驶。因此希望交警部门撤回处罚。
说法
事后异议不采纳一审二审均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相关证据能认定,李某被检查时血液内含有一定比例酒精,而李某在执法现场时不止一次认可头一天晚上饮酒的事实。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此外,李某在检测单据予以签字,说明其在执法现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在交警执法过程其自始至终未提出抽血检测的申请,公安机关无须再采取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交警支队依据测试结果、现场执法照片、视频等证据认定李某构成酒驾,证据确实、充分。据此,相山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请,近日,淮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交警部门也提醒,食用一些食物或药物后有可能被测出酒驾。这种情况下司机可说明情况,交警会多次进行检测,如数据仍居高不下,而司机对检测持疑,拒绝签字,可通过抽血检测的方式进行确定。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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