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单位应赔

安徽法制报 2019-09-25 14:46 大字

淮北讯(李清河)制砖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右手被制砖机器压伤构成残疾,遭受的损失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淮北某建材厂赔偿受伤工人3万余元,依法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2月起,黄某在淮北某建材厂从事制砖坯子工作,建材厂根据黄某等制砖工人生产的砖坯子数量支付劳务报酬。2018年4月27日黄某在从事抽模铲料时,右手被制砖机器压伤,受伤后黄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开放性尺骨桡骨骨折、掌骨骨折,手术治疗后,2019年3月黄某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及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建材厂仅在黄某住院期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因赔偿事宜,黄某与建材厂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一纸诉状将建材厂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建材厂未能在黄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从事抽模铲料中对其自身安全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其自身受伤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均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具体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建材厂承担黄某损失的80%,黄某自行负担其损失的20%。

黄某的各项损失经核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58885元,建材厂应赔偿损失的80%,计款47108元,扣除建材厂已经先行垫付的医药费16900元,遂判决被告淮北某建材厂赔偿原告30208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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