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工程款应付

安徽法制报 2019-04-12 22:54 大字

中标新农村建设工程后,违法转包给个人,收到工程款后却拒不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中标单位建设公司给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10.7万余元。

2012年6月,海南某建设公司中标淮北市杜集区某行政村的中心广场及鱼塘配套治理工程,双方签订了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海南某建设公司将该工程转交给博某负责实际施工,施工中,海南某建设公司支付给博某工程款5万元。2014年7月经审计涉案工程款为15.9万余元。2016年4月发包方某行政村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工程款余款汇付给海南某建设公司,但海南某建设公司却迟迟不将该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博某,博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博某自认其与海南某建设公司约定按工程款总额的1%上缴管理费。而海南某建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南某建设公司中标淮北市杜集区某行政村的中心广场及鱼塘配套治理工程,与博某约定收取1%管理费,后将涉案工程转交于博某实际施工,博某与海南某建设公司之间应为违法转包关系,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虽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实际施工,博某已完成约定的工程,发包方已经根据审计后工程款数额全部支付给海南某建设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博某要求海南某建设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海南某建设公司于五日内支付博某工程款余款10.7万余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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