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16人涉黑案二审开庭
本报讯3月11日上午,年明亮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在淮北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杜集区法院一审认定,2012年底,年明亮挂靠安徽省某投资发展公司承接在淮北市开发的多项建筑工程,积累经济实力,发展手下成员,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固定,层级分明,有一定的组织纪律。2015年3月份以来,由于该投资发展公司在淮北市开发的4个小区普遍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给业主办理房产证、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问题,业主和部分工人多次在公司物业办公室维权,年明亮随即开始组织人员充当公司的“保安”,并统一发放口罩、橡皮棍和辣椒水,表面上是为了维护小区秩序,实际上多次在重要交通枢纽公然实施殴打公司工人,夜间砍砸业主大门,往老年维权业主身上砸污泥,强行搬走商户经营用物品,私自将商户经营的店铺上锁等违法犯罪行为。年明亮等人的行为给小区业主形成了严重的心理强制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影响恶劣。2018年12月28日,杜集区法院以年明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1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杜集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3次以上积极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其寻衅滋事部分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杜集区法院一审对张某某寻衅滋事部分仅判处3年有期徒刑,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不当;陈某某纠集他人参与非法拘禁的行为证据确实、充分,而一审判决未予认定,属部分事实认定错误。2019年1月3日,杜集区检察院以原审部分事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淮北市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二审庭审,9名原审被告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庭上,出庭检察员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该团伙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的5起寻衅滋事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各上诉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及作用力大小;原审量刑是否适当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在历经长达7小时的庭审活动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该案择期宣判。陈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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