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打人 被判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9-02-14 10:54 大字

双方因房租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过程中,一方冲动打伤对方,打人者不仅要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还需赔偿被害人的合理损失。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殴打他人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依法判令打人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4万余元。

杜某与张女士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小区幼儿园内因房租问题发生争执,杜某一时气愤殴打张女士面部。事发后,张女士被送往淮北矿工总医院进行治疗,入院主要诊断为:头面部、胸部软组织损伤;入院后予活血化瘀、抗炎对症处理。张女士住院32天,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杜某因此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女士伤愈出院后,因住院期间损失问题多次向杜某主张赔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杜某因房租问题和张女士发生争执,未能冷静处置,殴打张女士面部,致张女士受伤,杜某应对张女士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张女士提供的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经核算张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为1.4万余元,应由杜某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杜某不服,提起上诉。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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