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首提十倍惩罚性赔偿 淮北相山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

安徽法制报 2018-11-15 10:36 大字

[摘要]淮北相山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

本报讯 11月14日,记者获悉,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拥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李拥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据了解,这是安徽省首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请价款10倍赔偿金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2016年李拥军在自己熬制的麻辣烫底料中放入罂粟壳,并将200斤该底料出售给丁某,每斤售价20元,金额共计4000元。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麻辣烫底料用于其在淮北某大学校园内经营的“每滋每客量贩麻辣烫”餐厅。2016年9月20日,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该餐厅进行检查,现场提取了店内经营使用的麻辣烫汤底。经检测发现,提取的麻辣烫汤底内含有罂粟碱成分,属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至食品中的材料。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李拥军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拥军明知丁某的麻辣烫店开在学生食堂,仍在麻辣烫辅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李拥军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相山区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全部予以确认,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拥军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根据其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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