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也会入罪
最近钟山县法院就判处了这么一个案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遂娥与孟思维系夫妻关系,李遂娥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11月1日、2013年1月3日两次向欧毅敏借款共计250万元。因李遂娥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还款,2013年9月5日欧毅敏向钟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遂娥、孟思维偿还借款,2013年11月27日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遂娥、孟思维偿还欧毅敏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李遂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遂娥、孟思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2014年3月25日,该份终审判决生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欧毅敏申请执行后,2014年4月16日依法向李遂娥送达执行通知书。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期间,李遂娥多次将自己银行名下的资金隐瞒、转移,共计379000元,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遂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遂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提出,其支取379000元是用于归还其他个人债务、支付律师费及儿子留学期间的生活费,没有隐瞒、转移资金,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遂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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