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绍烈受贿、滥用职权一审被判刑17年
新华社南宁4月1日电(记者程群)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1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毛绍烈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毛绍烈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毛绍烈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6年至2012年,被告人毛绍烈利用担任原县级贺州市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钟山县县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他人送给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077.33万元。
被告人毛绍烈于2002年至2010年间在担任钟山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钟山县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宗地的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09.2628万元,造成国家少收贺州市天利花园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4.12万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侦查机关掌握毛绍烈受贿66.5万元事实的情况下,毛绍烈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罪行,且属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毛绍烈检举揭发他人渎职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毛绍烈及其家属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毛绍烈退出赃款人民币7536490.84元(已缴至检察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毛绍烈受贿犯罪所得赃款未退出部分人民币3236809.16元及孳息人民币3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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