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劳务派遣范围合同有效吗
黄某问:2000年8月,我应聘到桐柏县某通信公司,从事电话维修和宽带安装工作。2007年12月,我被通信公司推到南阳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该中心与我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后,又将我安排至原通信公司工作。请问,我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答:虽然南阳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与你签订有劳务派遣合同,但自2000年以来,你一直在通信公司不间断地从事电话维修和宽带安装工作,且这些工作是通信公司的主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你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通信公司的行为属规避法律行为,你和南阳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家人去世能否凭存单到银行取钱?
冉女士问:父亲去世后,母亲找出他的银行存单,去银行取钱,因为没有密码,银行不给取。母亲很着急,想起诉银行,请问法院受理吗?以什么案由起诉?
答:法院应予受理。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你母亲和你的兄弟姐妹作为原告,银行作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议你母亲向银行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
醉酒人死亡,劝酒人是否担责?
黄某问:农历十月十九日是广西钟山县某村的惯节日,陈某与董某相约到一朋友家惯节。中午吃饭时,陈某等6人与董某采用猜码打牌的形式赌喝白酒。当天下午4时宾客散场后,发现董某有呕吐、小便失禁等现象,于是拨打120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发现董某已无生命体征。根据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董某因酒精中毒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董某醉酒死亡,劝酒的陈某等六人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答: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危害,其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等6人与董某的共饮行为致使董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该负有的善意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董某过量饮酒导致身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问:小丽(12岁)是家里的独生女,父母在一场车祸中去世,留有一笔存款,没有遗嘱。小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小丽该如何继承父母的存款?
答: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应该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且经小丽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小丽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员来担任。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小丽的继承权应该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行行使。最后,小丽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小丽可以凭存单从银行取款;若是因为没有密码,银行不给取款,则可以去公证或者直接起诉银行。(本栏目文字由莫正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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