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00多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钟山原县委书记一审获刑11年半
今报南宁讯(记者庾琳 通讯员易妙)5月10日,备受关注的原钟山县委书记谭玉和一案在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谭玉和因受贿达500多万元、滥用职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谭玉和,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被捕前任钟山县县委书记。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0年12月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去年2月16日,谭玉和一案在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谭玉和在担任钟山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关于土地出让、税务征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在处理原钟山滤清器厂土地出让,以及钟山县新世纪广场暨商业步行街涉税事务等问题时,擅自决定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减免有关税费,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238.79万多元,国家税费损失342万元。
此外,自1993年至2010年9月,谭玉和在担任贺县农业局副局长、局长、贺州地区农业局副局长、中共钟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叶小松、贺永林等29人送给的财物,共计479万多元,另收受美元1.8万,港币10万,价值2.8万元人民币的红木家具一套,以及价值2万多元人民币的夏普液晶电视一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玉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谭玉和还在履职中违规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归案后,谭玉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如实供述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积极退出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由此,法院宣判,以谭玉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谭玉和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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