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因酒后冲动领刑
一个准备迎接高考的男生,因酒后一时冲动而触犯了刑律,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日前,被告人邱某某被昭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一晚,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昭平县文化广场吃宵夜,席间邱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喝酒。次日凌晨,邱某某将酒醉的张某某带到昭平县城一招待所,趁张某某酒醉之机,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其间邱某某还用手机拍张某某的裸照。随后,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涉案手机一部。被害人张某某出生于2001年5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趁被害人酒醉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强奸罪成立。被告人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摘自《贺州日报》卢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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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昭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