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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严惩一批食品犯罪分子

贺州晚报 2015-10-27 18:50 大字

10月19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此,近两个月昭平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对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邱某宁等6人作出惩处,极大地震慑了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分子。

6月25日,昭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多家食品生产、销售商生产、销售的面包、馒头进行抽检。同年7月2日,昭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将面包、馒头含铝的鉴定结论明确告知了相关的生产、销售商,并对其送达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2015年7月3日,多家生产、销售商在明知告知事由后继续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生产包子,违反了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公告中“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的规定,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昭平法院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零容忍的态度,依法对上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人员予以严惩。

(摘自《贺州日报》朱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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