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 两村民分别获刑12年、11年
两男子私自购买原材料,在家中非法制造炸药并试图运输到别的地方进行贩卖,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两被告人叶某、韦某被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韦某提出制造炸药来卖给他人赚钱,被告人叶某表示同意,后二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私自购买化肥、硫磺等原材料,于2014年6月份两次在昭平县凤凰乡叶某的老屋中共同非法制造炸药。2014年6月26日晚,由叶某驾驶一辆面包车,韦某坐副驾驶位,二人共同将制作好的炸药运至南乡镇进行贩卖。途经大宁镇二级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叶某被当场抓获,车内10袋炸药被当场扣押,共计532.9斤。被告人韦某于2014年7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韦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贺州日报》文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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