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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警方回应“昭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驾车撞死农民”事件 网上说法大多与事实不符

玉林日报 2011-01-22 05:10 大字

1月21日,广西贺州市警方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回应了社会关注的“昭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驾车撞死农民被认定无责”事件。贺州市警方称,网上流传的说法大多与事实不符。

1月18日,一篇题为《广西昭平县公安局长驾无牌警车撞死老农民,县交警队竟认定老农负全责》的网帖在国内一些主要论坛上出现。网帖称,2010年9月7日下午,广西贺州市昭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黄成亮驾驶无牌号警车与另一当事人黄锦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锦喜死亡。钟山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死者黄锦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质疑,一是警车未悬挂车牌,属违法行为;二是警车发生事故时左前轮爆裂,但在检验警车时轮胎被更换;三是认定死者负全责不公正;四是事发五小时后警方才对黄成亮抽血进行乙醇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五是昭平县交警部门在调查时未回避。

这篇网帖出现后,引发网民热议,不少网民纷纷质疑当地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认定结果。

1月21日,在贺州市公安局,贺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回应了死者家属的五点质疑。

一、当事警车并非无牌车辆,其车牌号码为桂J0531警;事发一小时左右把车牌拆下,目的是为了在事故结案前,暂时中止这一车辆作为警务用车的使用。

二、更换警车受损轮胎是为了对事故车辆进行路试检验车辆性能的需要。警车左前轮胎已损坏无法正常行驶,需拆换轮胎后才能进行路试检验。

三、当事人黄锦喜醉酒后,驾驶制动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驶过其行驶方向对向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当事人黄成亮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黄锦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成亮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四、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嫌疑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抽血送检。负责处理事故的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回到县城后已是9月7日21时,根据案情需要,立即对当事人黄成亮进行血液抽样检测,符合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检测结果显示,黄成亮血样测定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死者黄锦喜的血样测定结果为检出乙醇,含量为181毫克/100毫升血,为醉酒状态。

五、警方对这起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完全符合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当日16时20分,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立即派出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和善后处理。

2010年9月15日,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保障案件公正处理,指定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此事故。2010年11月26日,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黄锦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成亮不承担事故责任。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进行复核,认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维持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

(新华社南宁1月21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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