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给警方6万元案件撤销后钱没退 贺州警方回应,6万元是当事人主动退款

南国早报 2019-08-07 16:00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程浩楠实习生郑宏民

8月5日,贺州市的罗某向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平桂分局恢复名誉,明确其没有涉嫌犯罪行为,并返还被扣押的6万元。

事情还要从4年前说起,2015年,罗某与谭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罗某代为办理林地流转的相关事宜,谭某向罗某预支费用8万元。林地流转的事没办成,谭某要求罗某退还8万元未果,于是报警。2016年9月22日,平桂分局介入处理,罗某向警方交纳了6万元钱。当年11月25日,民警将扣押款交给了谭某。2019年1月3日,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撤销案件。罗某金认为他和谭某只是一般经济纠纷,警方不应该介入,于是向警方提出了上述要求。

事起:

被传唤后交给警方6万元

8月5日,罗某告诉南国早报记者,在办理林地流转事宜的过程中,他已支出业务费、差旅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数万元,因此拒绝了谭某退款的要求。2016年7月21日,谭某向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9月22日,他接到平桂公安局经侦大队传唤,并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当时,我被要求交纳6万元扣押款,我虽然坚信自己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当天傍晚还是通过亲朋好友筹集了6万元上交警方,平桂分局出具了扣押清单。”罗某说,差不多两年的时间里案件再无进展。2019年1月3日,平桂分局作出撤案处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罗某认为,本案为一般的经济纠纷,平桂分局不应当进行管辖,6万元被扣押后,平桂分局没有存入对公账户,没有进行合法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撤案后,平桂分局应将这6万元返还给我。”罗某对记者说,由于没有返还,他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检察机关:

涉案款项依法按程序申请处理

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订)第二十条:对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保存,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罗某认为:“该案已被撤案,涉案的6万元应该返还给我。”

罗某曾请求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监督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撤销贺公(平)刑扣字〔2016〕第0009号合同诈骗案;请求检察院监督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返还因贺公(平)刑扣字〔2016〕第0009号合同诈骗案被扣押的6万元。

今年1月19日,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控告检察科答复罗某称,经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已立案2年3个月,仍未侦查终结,违反了程序规定,该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已作出撤销案件处理,“被扣押的涉案款项,请罗某依法按程序向原办案机关申请处理”。

警方:

当事人主动提出愿意退款

2019年3月6日,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关于罗某信访件的初核报告”称,经调查核实,2016年9月22日,罗某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经侦大队民警通知到羊头派出所配合调查案件,在对罗某进行调查问话后,“罗某主动提出愿意退还案件部分涉案资金6万元给谭某,罗某本人退还的资金属于案件中被害人谭某的合法财产”。2016年11月25日,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经侦大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扣押涉案的6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谭某,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2019年4月29日,贺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关于罗某要求退还扣押款的信访答复”称,谭某到平桂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被罗某以租林场的方式诈骗8万元。经初查,2016年9月14日,平桂分局立案展开侦查,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6月5日,罗某与谭某签订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罗某负责为谭某办理两个自然村屯的林权流转,谭某向罗某支付办理林地流转款8万元。罗某写下收据并注明如因用户流转不成,则退回所交款。之后,罗某一直未能按照约定将林地流转给谭某,也未退还8万元流转款。

当事人:

不满警方答复,已申请国家赔偿

“这笔钱是扣押款,有扣押清单,并非和解协议款。”罗某说,林地流转不成,并不是他的责任,他也没有同意将6万元给谭某。即便是退赔,也不应当由平桂分局直接退赔,特别是在他尚未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即使是通过问话经他同意后将6万元发还给谭某,本身就是利用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心理,并不是双方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

贺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在答复中还称,罗某“要求平桂分局返还因错误立案被扣押的现金”的信访事项,是认为侦查机关在行驶职权时侵犯其财产权。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进行解决,告知罗某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向平桂分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返还被扣押的款项。

8月5日,罗某向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对方出具了接收凭证。8月6日,平桂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警方依据程序,完全依法办案,依法处理涉案物品,罗某同意退还6万元给谭某,都是有证据的、有笔录的。因为在调查过程中,罗某愿意退还款项给谭某,根据当时双方的意愿,所以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没被列入涉嫌诈骗案,警方依法撤案。对于此案,罗某可以走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读者某先生稿酬50元)

新闻推荐

牢记责任担当 共促经济发展 朱东到贺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本报讯(记者龙丽萍)7月31日,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朱东到贺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

贺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贺州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