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决定 (2019年7月16日政协第四届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贺州日报 2019-07-18 15:54 大字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关于政协的“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调整政协贺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

一、将提案法制委员会调整为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对应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职能;

二、将经济科技委员会调整为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对应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职能;

三、将农业农村委员会调整为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对应自治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的职能;

四、将教卫文体委员会调整为教科卫体委员会,对应自治区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的职能;

五、将外事联谊委员会调整为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对应自治区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的职能;

六、将文史学习委员会调整为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对应自治区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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