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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杀人劫财疑犯被公诉

贺州日报 2017-05-27 10: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岸群)记者5月24日从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7年1月发生在平桂区水口镇的杀人劫财案真相已查明,疑犯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定: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永鑫得知被害人陈金生在银行取了现金26000元后,遂萌生抢劫之念。1月25日18时许,陈永鑫携带一把铁锤并用外套遮挡藏匿于腋下,以询问家中是否有水为名进入陈金生家,趁陈金生不备取出铁锤朝其头部猛砸数下,致陈金生倒地不动后,陈永鑫进入陈金生的卧室寻找财物,并用陈金生插在门上的钥匙打开卧室床头木箱,将里面的现金人民币39000元取走。陈永鑫出到大厅,见陈金生尚未完全断气,便又持铁锤朝陈金生头部猛砸,到厨房取一把菜刀切割陈金生颈部数下,认为其喉咙已被割断才停手,之后清洗菜刀及脸上血迹,锁好陈金生家大门后方才回家。1月27日凌晨,陈永鑫携带马钉、手套再次来到陈金生家,戴好手套,用马钉撬开门锁入内,用手机电筒照明,用陈金生家的床单、蛇皮袋、绳子等物品包裹尸体,又用清水、毛巾、毛衣、抹布等清洗擦干现场血迹,然后将以上物品连同陈金生尸体放上摩托车后座,运至陈永鑫位于“山塘”(地名)的养猪场,将装有毛巾、毛衣、抹布的蛇皮袋等物品埋入猪场猪粪堆中,将陈金生尸体背到养猪场附近的山上,用菜刀分尸并掩埋。经法医鉴定,死者陈金生系被他人用钝器类物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17年2月1日,被告人陈永鑫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永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杀人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39000元,并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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