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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5·02”灭门案二审宣判 维持对凌小娟、苏可章、刘胜明的死刑判决

贺州日报 2012-04-02 09: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余良通讯员黄奕俊)昨天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贺州市对震惊全国的贺州“5·02”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凌小娟与受害人凌小云(凌小娟的姐姐)因经济利益及家庭琐事积怨已久,同时为了让其母亲能够继承凌小云的遗产而使其本人得益,而起意杀死凌小云一家人。2010年底,凌小娟以杀死凌小云家一人给十万元或帮盖一栋房子为报酬,纠集刘胜明、苏洁(已另案起诉)、苏可章参与作案,2011年5月2日凌晨,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三人潜入被害人凌小云家,趁被害人一家熟睡之机,用铁锤、刀将凌小云夫妇及其一儿一女杀害。

2011年11月9日,贺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判处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凌小娟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4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将被害人杀死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作案动机卑劣,作案前精心预谋,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后灭迹企图逃避惩罚,主观恶性极大。三上诉人既没有任何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也没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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