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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施行新政

贺州日报 2012-04-14 09: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邓秋红)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贺州市在2012年1月1日新施行的《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对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作出了最新规定。

新《办法》在参保范围、待遇项目、待遇水平三个方面对1995年实施的《企业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了完善。一是参保范围扩大。原《企业生育保险办法》只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参加生育保险,而新《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范围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二是待遇项目增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三是待遇水平提高。贺州市企业生育医疗费原来固定500元,现在凡是符合自治区规定药品目录的用药范围和服务项目范围医疗费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如不办理参保登记或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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