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换生纠纷 莲山镇司法所“联手调”出击伸张正义

贺州日报 2019-03-22 09:25 大字

富川讯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司法所处理了一起因土地互换产生的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群众的合法权益。

邓某东和宋某谈同是该镇吉山村民,1992年双方口头协商并在村干部和部分群众的见证下达成了一宗土地互换协议:邓某东将现莲山镇中心幼儿园附近的一块土地交换宋某谈位于现莲山镇初中斜对面的一块土地。当年,邓某东依法将此地块变更为宅基地,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建了房屋。此后,双方都遵守此协议生产生活。

2018年11月6日,邓某东与妻子急匆匆地赶到镇司法所,报告说宋某谈称现在初中附近的地好些,不同意互换了,并欲强行挖地。司法所调解员当即拨通了该村委调解员宋某的电话,了解到随着莲山镇全国重点镇的建设发展,宋某谈换给邓某东的承包地附近发展较快,该地已位于镇主道旁,交通便利,经济价值大幅提升;而从邓某东处换得的承包地位置较偏,不太值钱,于是宋某谈才找到邓某东要求将地换回来。镇司法所于是安排了吉山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当天,宋某谈在村委调解后返回了住所。

近日,邓某东妻子又到镇司法所报告,宋某谈又在挖地,且是沿着他们的房屋地基在挖。群众的合法利益高于一切。接报后,镇司法所立即启动了“联手调”工作机制,在镇综治办的协调下,当即组成了包括司法所、派出所、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等部门人员在内的调解工作组赶赴现场。

调解员说:“你自己能承认土地互换的真实性,说明你也不是不讲道理的人。你们互换时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报相关部门备案,但部分村民和村委会知晓此事。按规定土地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后无据可查,但并不是效力性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未备案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影响互换的效力。你们互换土地后双方各自经营都26年了,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呢?不能因为得不到的小利而背弃诚信,损害邻里关系啊!”

随后,调解员把邓某东和宋某谈叫到了一起,将调解组的调解意见告诉双方,告诫他们今后要遵守约定和谐相处,共同维护全镇的稳定发展大局。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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