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类共同犯罪案件4男子寻衅滋事被判刑

齐鲁晚报 2018-09-14 02:33 大字

法警押解被告人上庭。本报郓城9月13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郑立栋 商策) 12日,郓城县人民法院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两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唐庙镇赵某、樊某、王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赵某与樊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等因饭菜费结账问题与受害人发生争执,三被告人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和任意毁损饭店内财物行为,特别是在公安干警接警后,前往制止时,仍继续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轻伤。据此,郓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两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郓州街道办事处赵某某、徐某、徐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三人在KTV因怀疑受害人对其出言不逊,三被告人共同在歌城内、歌城门口两次殴打受害人,后又追逐到一银行家属院附近继续殴打受害人,造成受害人轻伤。据此,郓城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

张营镇李某、吴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某、吴某某伙同他人在凌晨1时许,酒后将受害人停放的18辆旧货车车玻璃损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据此,郓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李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开展专项斗争以来,郓城县人民法院及时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过硬的干警组成专门审判团队,对涉黑涉恶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判。本次集中宣判,展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成效,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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