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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国生受贿案一审宣判

泰安日报 2016-08-27 00:00 大字

 

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董忆)今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国生利用担任山东省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或人员在办理用地手续、承揽公务接待业务、争取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承揽道路绿化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国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自愿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国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刘国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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