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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一审被判8年 被控受贿50次收了210万

齐鲁晚报 2016-08-27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赵兴超

8月2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刘国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六十万。刘国生当庭表示与辩护人商讨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26日上午10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刘国生受贿案。身穿灰色T恤和短裤的刘国生,留着平头,夹杂些白发。刘国生面无表情,在法警押解下进入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国生利用担任山东省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或人员在办理用地手续、承揽公务接待业务、争取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承揽道路绿化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公诉人起诉书中起诉刘国生涉及的210万元受贿分为6项犯罪事实,其中4项涉及土地问题,其他2项涉及承揽工程和业务,指控刘国生的受贿次数达50次。

对起诉书指控的50次受贿,刘国生和辩护人只对其中的2次提出了异议,对其余48次受贿指控均表示属实,没有提出异议。这2次受贿数额,是他单笔受贿数额最大的2笔。一次是向某公司董事长杨某索贿100万元,一次是通过家人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法院经过详细调查,驳回了刘国生和辩护人的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国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自愿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国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刘国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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