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益性室外健身设施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菏泽日报 2021-10-27 09:44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周天宇)近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从10月3日起,《菏泽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颁布施行,至此,菏泽市室外公益性建设设施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据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菏泽市针对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的首部规范性法规正式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接收单位维护和管理。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捐赠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时,应当与受资助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协议而造成健身设施管理责任不明的,由捐赠单位承担责任。

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接收单位,负责对接收的公益性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则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拆除。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标注该设施正确使用方法、安装日期及使用年限等信息,并设立维修报告电话。鼓励、支持使用智慧健身设施,利用信息技术受理、处理维修报告信息。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在保修期,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根据协议,由设施经营者依照法规或者约定负责维修或更换。超期设施应当报废,由接收单位负责拆除。村居撤并、选址不合理等原因需拆除安全使用寿命期内、可正常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择址配建同等面积和数量设施。因质量、安装和建设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厂家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菏泽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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