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迈入法制化阶段 《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菏泽日报 2020-12-29 10:17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张 慧)12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共有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水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5条,是菏泽市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菏泽市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迈入法制化阶段。《条例》的制订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宗旨,以解决供水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方面,《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在供水企业保证供水服务质量方面,《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出厂水、管网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公告。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无故不得擅自停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在城市供水价格制定方面,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依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另一方面,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或者差别化价格制度。需要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条例》回应群众期盼,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从“新建”和“已建”两方面进行了划分。一是对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规定了“统管”,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二是对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相关规定交供水企业负责管理,未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此外,《条例》还对“已建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逐步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作出了规定;对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主体部门,解决了“罚什么”和“谁来罚”的问题。

《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规范二次供水、让群众喝上“卫生水”,规范供水市场秩序、让群众喝上“明白水”,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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