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宏玮与刘维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序号1
借款人
菏泽毛纺厂借款本金2,000,000.00
利息总额3134309.69
费用合计5134309.69
文书案号
(2006)菏民二初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书
备注
根据于宏玮与刘维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于宏玮已将对借款人菏泽毛纺厂享有的债权[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 日做出的(2006)菏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刘维澄所有。于宏玮特公告通知借款人、各担保人及各抵质押人。
刘维澄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以上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抵质押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刘维澄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附表:(基准日:2005年12月21日)单位:元
于宏玮
刘维澄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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