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涉及医保行为“十不准”

菏泽日报 2019-09-16 15:05 大字

1、不准虚构医药服务。

2、不准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

3、不准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4、不准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

5、不准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6、不准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7、不准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

8、不准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

9、不准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和无指征住院。

10、不准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

菏泽市医保局举报电话:0530-77099120530-536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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