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一实验小学关于招生工作的几项声明

牡丹晚报 2019-07-08 09:25 大字

近年来,随着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化进程加快,我校学区范围内适龄入学儿童急剧增加,而本区域内尚未增建新的学校,我校办学规模已定且达到上限,学位严重不足。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最大限度地合理控制大班额、遏制愈演愈烈的变相择校现象,保障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和2013年上级有关部门为我校划定的学区范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借鉴外地学校招生工作经验,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同意,在今后招生工作中将按照完全符合条件者优先、分批次处理的原则,首批招生先解决户口、房产均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视校舍、师资等基本条件解决情况,再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现就我校招生工作声明如下:

一、严格入学资格审查

所有报名入学儿童,须提供其直接监护人的学区内房产证件、本市城区户口(户口簿含有儿童及直接监护人)、预防接种证等其他能证明该儿童属本学区适龄儿童的相关证件。

凡报名者均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以备到房产、公安等部门重新核查,凡提供虚假证件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将涉嫌伪造证件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相关证件的认定

(一)户籍

儿童为本市城区(丹阳或四城)常住户口,且儿童与其直接监护人至少一方的户籍在一起,入学当年(8月31日前)需满六周岁。有学区内房产但户籍不在本城区的,不按划片招生政策到我校入学就读。

(二)房产

1.关于房产证件:指本学区范围内产权完全属于儿童直接监护人的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一般套内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而非小公寓、商业用房、写字楼、储藏室、小阁楼等。其他情形的共有房产亦不作为我校划片招生入学政策依据。学区内有房产但未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或租借给他人的,产权人子女不享受划片招生政策到我校入学就读。学区内房产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件在本招生年度结束后 (2019年8月31日)取得的,按新增加居民对待,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新增校舍入学。学区内原拆迁户回迁安置的不受此限制。

2.关于二手房:为遏制愈来愈严重的通过倒卖二手房变相择校侵害他人入学权益问题,对二手房按按购买时间(以房产证件取得时间为准)做如下限制:购买时间在本声明发布之前的,且原产权人无子女在本校就读、新房产所有人户籍迁入现址,按划片招生政策办理;凡购买时间在本声明发布之后的,不再按划片招生政策到我校入学就读,按新增加居民对待,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新增校舍入学。房产为直系亲属间继承或赠与的不受此限制。

3.关于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作为我校划片招生入学政策依据。已网签购房合同,且实际入住(日常生活居住)、城区内无其它房产的,按新增居民对待,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新增校舍入学。

4.关于依托祖辈房产:儿童直接监护人在城区内确无房产,依托祖辈(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入学的,需祖辈在城区内无其它房产,否则不予受理,同时适龄儿童和其父母(至少一方)户籍应一直与祖辈在一起而非后来迁入,并长期一起居住。该类学生不属于学校首批招生范围,若首批招生学位未满,仍有空余学位,学校将视情况适量接收或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新增校舍入学。

5.关于拆迁安置:学区内的拆迁户,原址安置且城区内无其他房产,凭拆迁安置协议、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城区内有其他房产或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安置协议不作为划片招生政策入学依据。购买或转让的“安置协议”不按原拆迁户对待。

三、其他情况

1.由于我校办学规模已定,且已超负荷运行,现无能力接收务工或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应学校。

2.其他享受有关优惠性政策人员子女入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3.因我校目前无空余学位,在没有新增加空余学位之前不接收转学生就读。

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菏泽市第一实验小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6月18日发布的《菏泽市实验小学关于招生工作的几项声明》同时废止。如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我校招生政策将做相应调整。

例如:该区域内又新建学校或将采取“多校划片电脑摇号派位”方式招生等。

菏泽市第一实验小学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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