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出台《菏泽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严打欺诈骗保,举报奖励最高10万元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武 霈) 为进一步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菏泽市日前出台了《菏泽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具体内容和举报奖励办法。按照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可获10万元。
《细则》第十二条明确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将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第三人或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违规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行为等。
按照奖励标准,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在奖励范围及奖励认定上,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适用本细则的,予以奖励。若在举报过程中,出现“匿名举报且未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无法确认其身份的”或“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钓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等其他情况,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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