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交警大队办公区家属院启动征收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武 霈) 5月7日,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2013-12号地块(牡丹区交警大队)房屋征收通告》,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此次该地块征收目的是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为牡丹区2013-12号地块牡丹区交警大队办公区及家属区范围 (右图红线部分;最终以区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签订协议期限为5月14日至20日,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通告显示,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牡丹区2013-12号地块(牡丹区交警大队)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牡丹区2013-12号地块 (牡丹区交警大队)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牡丹区2013-12号地块(牡丹区交警大队)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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