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书

菏泽日报 2019-03-26 11:13 大字

冷广生先生:

您于2014年6月21日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号2014062100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您购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0007号楼1单元1106号住宅房一套,房价款422793元,双方签订上述合同时您首付房价款132793元,剩余房价款290000元您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给我公司等(详见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您仅支付我公司房价款首付款132793元和储物室定金10000元,对剩余房价款您既没有向我公司提交按揭贷款资料,更没有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支付我公司剩余房价款。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您交房时,给您发送书面通知您没有回复,拨打您在上述合同上填写的联系电话,一直处于停机状态。您长期拖欠我公司购房款(包括储物室款)和交房费用358706元,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此,我公司特通知您: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保留追究您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菏泽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国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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